標題: 五戒表解 - 懺雲法師編
Jill (彌陀山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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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戒表解 - 懺雲法師編

五戒表解 

 

懺雲法師編

(資料來源:佛教圖書館)

 

殺戒

釋名

斷命曰殺,有情曰生。斷有情命,是曰殺生。墮胎胎兒死犯殺戒。自殺亦犯殺戒,與殺人罪同。

制意

一、由殺害生命,罪業深重,不堪入道。

二、殺害眾生,違背大悲心故。

三、背恩養故,眾生皆我過去生中父母故。

四、傷善緣故。後生結冤,不相度故。

五、悉具佛性,應敬不輕,豈可殺害。

六、違背菩薩無畏施故。

七、乖四攝行故。以殺害眾生則不得攝化故。

八、殺生奪命,超過盜其所有一切極多極貴之珍寶錢財故。

九、依眾生故,乃得成佛,殺生何依。

十、三世諸佛法爾不殺生故。

次第

一、人道應具惻隱之心,菩薩萬行,以大悲為本,為存人道及萬行之本,先需戒殺。

二、有情所重,莫過性命,為救物命,先制殺戒。

具緣

具五緣成犯。

一、  是眾生。

二、  眾生想。

三、  起殺心。

四、興方便。

五、命斷。

輕重

有逆罪、重罪、輕罪之分:
一、殺父母、和尚、阿闍黎、阿羅漢為逆罪。

二、殺人為重罪。

三、殺畜生為輕罪。

又就
一、能殺心(癡重、瞋貪次之。)
二、所殺生。

三、所用殺法。

罪報輕重不同。

開遮

開緣有三:

一、為救多數之人。

二、為救三乘聖賢,以慈悲心殺害凶徒,寧自犯戒墮入地獄,而不令此惡人犯五逆罪。

三、狂亂心(即嚴重之精神病)見火而捉如金無異,見糞而捉,如栴檀無異,乃名為狂。較此輕者仍為非狂,犯戒則得重罪。

果〈犯〉報

殺生

一、墮三惡道。

二、若生人中,多病短命。

三、所感外物,皆少光澤,不久住故。

四、心常懷毒,世世不絕。

五、心懷恐怖。

六、惡夢。

七、眾生憎惡。

八、命終之時,狂怖惡死。

果〈持〉報

戒殺

一、戒殺即維修無畏施。

二、慈心增上,煩惱減少。

三、斷滅瞋心,蠲除熱惱。

四、少病、長命。

五、眾生親近,鬼神守護。

六、常無惡夢,寢覺快樂。

七、解除怨結,廣結善緣。

八、無惡道怖,命終生天。

九、於未來世,富貴自在。

十、受持五戒,若念佛發願,則必往生淨土。

 

盜戒

釋名

不與而取他物,名之為盜。

類分多種:

一、偷取

二、劫取

三、騙取

四、脅取

五、訛賴取

六、抵謾取

賭博、偷稅皆犯盜戒。印刷品郵件附信,亦犯盜戒。

制意

一、業道重故。謂犯偷盜重罪,豈堪入道。

二、犯國法故。古今各國無不禁盜。人天大小乘戒悉制為重。

三、被盜之人,焦慮憂惱,或致失命。

四、違六度背四攝。以彼法先令布施,以度攝眾生。今則反盜眾生財物,違背彼法故。

五、壞人信心,破滅佛法故。

(五戒悉同)

次第

一、約十善業及十惡業,皆先殺次盜。

二、殺盜二罪,先害正報,次損依報。反之斷惡修善,則應先不害正報,次不損依報。

具緣

一、有主物

二、有主物想

三、有盜心

四、是重物(值銀八分以上)

五、興方便

六、舉離本處

輕重

有極重、重、輕之別:

一、盜十方僧物,現前僧物者,其罪重於殺八萬四千父母及五逆罪。

二、盜三寶物,師長、父母、發菩提心人之物罪重。盜國營公有財物者罪重。盜物值八分銀者犯重罪。

三、八分銀以下中罪、輕罪。

又就被盜之人苦惱多少,罪分輕重。

開遮

開緣有五:

一、與想(以為人已與己也)

二、己有想

三、糞掃想(極賤之物)

四、暫用想

五、親厚想

菩薩見惡官盜賊,奪他財物,以慈悲心,

隨力所能,罰治奪取,還所有主,不犯。

果〈犯〉報

偷盜

一、墮三惡道

二、若生人中,貧窮下賤,或多資財,而不得自在使用。

三、苗稼房屋,遭水火霜雹等災。

四、他人失物,於己生疑。

五、身常受苦,心懷憂惱。

果〈持〉報

戒盜

一、資財盈積,而不散失。

二、多人愛念,信任不疑。

三、善名流布,十方讚歎。

四、處眾無畏,人不敢欺。

五、身心安樂,命終生天。

 

淫戒

 

釋名

染情逸蕩,污穢交遘,名不淨行。與己妻之外一切男女,犯不淨行,是名邪淫。受五戒居士應嚴戒之,又居士若自發心,亦可戒正淫,名梵行優婆塞(期間久暫,隨自發心)

制意

一、淫欲能繫縛眾生,不令解脫。令眾生造種種業,受生死苦。為眾惡之源,生死之本。

二、損自德行故,染心看者,越毗尼罪,何況身犯。

三、業道重故,若犯邪淫,不堪入道。

四、亂靜心故。謂欲火喧心,令失正念正定,不得涅槃,障正菩提。

五、入魔網故。經云此淫欲者,是眾魔境界。

次第

菩薩利生,以戒殺為先,因殺生極為違背利生故。自利修行,以戒淫先,因淫念染汙淨心,障生定慧,引生眾惡,受生死苦,極違背自利故。

具緣

一、是眾生。

二、是正境。

三、有染心。

四、起方便。

五、與境和。

輕重

就心、境、數,罪報輕重不同:

甲就心,貪心罪重,瞋癡次之。

乙就境,與尊重之人,親人犯淫,罪重。

丙就數:

一、  暫犯即止

二、  數犯乃斷

三、  數犯數斷

四、  犯而久續。

(前輕後重)

開遮

開緣有三:

一、若睡眠無所知覺。

二、若不受樂。

三、無有淫意。

在家居士為化眾生,心淨如佛,可開方便。

受八關齋戒日或菩薩戒居士。於六齋日應戒正淫。

出家僧眾唯遮無開。若犯手淫,或故意摩觸,皆犯淫戒中輕罪。

果〈犯〉報

邪淫

一、墮三惡道。

二、若生人中,妻不貞良。

三、眷屬不得隨意。

四、淫欲為因,生死為果。

生死者,包括三苦八苦,即自生至死,一切諸苦。以及死生生死,輪迴之苦。

果〈持〉報

戒淫

一、諸根調順,永離喧調。易修禪定,得真實慧。

二、人天尊敬,諸方讚歎。

三、戒邪淫者,未來生中,父母、宗親、妻子、眷屬、孝有貞順,純潔無雜。

又離於女人無有過失,令諸眾生,無復染愛。

四、戒正淫者,當來成佛,得馬王陰藏相。(佛三十二相之一)

五、解脫生死,早證菩提。

 

妄語戒

 

釋名

心口相違,言不稱實,欺誑他人,名曰妄語。亦攝惡口(罵詈)

兩舌(離間語)

綺語(華美浮詞,無義利語)

制意

一、業道重故。妄語之人,不堪入道。

二、誑惑人故。回惑人心,惱害他人,欲造惡業,妄語在先。

三、實語益故。言語正直,心地坦白,易得解脫。

四、鬼神棄故,諸天鬼神,捨棄不護。

次第

前三為身業在先,此為語業在次。然語業易犯,且分四種,罪報亦重。

具緣

一、是眾生。

二、眾生想。

三、起誑心。

四、覆實事。

五、言明瞭。

六、前人解。

輕重

有逆罪、大妄語罪、小妄語罪之分:一、法說非法,非法說法,及破羯磨僧,破轉法輪僧,為逆罪。

二、妄言證聲聞菩薩果位,犯大妄語中重罪。

三、妄言見鬼見神,持戒清淨,能習禪定,善通三藏,證世間四禪八定,犯大妄語中輕罪。以上三種,淆亂正信,害正法眼故為大妄語。

四、見言不見,不見言見。聞言不聞,不聞言聞。覺言不覺,不覺言覺。知言不知,不知言知。實有言無,無言實有。皆犯小妄語

開遮

大妄語開緣有三:

一、增上慢人。

二、若說果位不言自證。

三、若戲笑說,謊說。

小妄語開緣:為救護眾生劇苦及性命,或為佛法而自無惡心。

綺語開緣有二:

一、為止息他人悲傷、憂愁、惱怒故。

二、為攝護他人令信佛法故。

果〈犯〉報

妄語

一、墮三惡道。

二、多被誹謗。

三、為他所誑。

四、言無人受。

五、語不明了。

六、種不得果。

七、口氣惡臭。

果〈持〉報

戒妄

一、口常清淨,如優缽羅香。

二、為諸世間之所信敬。

三、自心歡喜,人皆欣悅。

四、未來生處,恒聞如意音聲。

五、增自威德,得無礙辯。

 

酒戒

 

釋名

俱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飲之令人昏醉,放逸之飲料名酒,飲則犯戒。

酒有二種:

穀酒,用五穀所釀造者。

木酒,用花、果、種、根、莖、葉或藥草所釀造者

制意

一、失禮儀。酒能令人迷醉,失禮貌威儀。

二、破淨戒。醉時能破一切戒品,墮落惡道。

三、失定慧。酒醉亂心,昏失明慧,令人癡迷。

四、損財利。使人消耗財物,損依報也。

五、增疾病。引生多種疾病,損正報也。

六、生災禍。引生蹶仆傾跌、鬥毆兇殺、車禍等事。

次第

前四戒為性戒在先。

酒戒為遮在後。

但菩薩戒則酤酒重於飲酒,以損害眾生,違背菩薩道故。

具緣

一、  是酒(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飲之能醉人者。)

二、  無重病因緣,飲則咽咽犯。(咽咽犯,即咽一口犯戒一次,按口咽計罪)

輕重

一、  自飲犯五戒中酒戒。

二、  酤酒釀酒,犯菩薩戒,罪重。

南山律祖云:

飲酒、有人於下加辛肴者(五辛、蔥、韭、蒜等)正文無此。然既受淨戒,焉啖膻臭,理不可也。今按吸煙,亦應判為不可。

開遮

開緣有二:

一、  病時偏以諸藥至之無效,非酒不愈,方始服之。

二、  若以酒塗瘡(即外科用藥酒無犯)

麴,酒糟不應食。食中有料酒,食之不醉人者無犯。受酒戒者不得吸煙及食五辛。

果〈犯〉報

飲酒

一、  死墮灌口地獄。(釀酒,踱酒河地獄。酤酒,墮酒池地獄。)

二、  生於人中,愚狂,不信正法。(即不信因果性相諦理。)

果〈持〉報

戒酒

一、  神智清明,恬靜安寧。

二、  善持四重,不犯眾罪。

三、  來世生人天道中,不墮三塗。

 

 

 

雅虎知識堂: 開遮持犯」都屬於戒律用語。

 

開者許之義,遮者止之義。許作、開許、開聽曰開,禁作、遮制、遮止曰遮。《資持記》稱:「遮即是制,不制意即是開」。


如《四分律行事鈔》卷中曾明示五篇制戒中之開遮,意謂遭怨賊、非人、惡獸斷命之際,又恐壞我梵行時,開許五篇中的波逸提、提捨尼、突吉羅等三篇。但性戒一向不開,唯淫一戒,與境合、三時無染時,以不損境故,開許之,余則唯制。若論遮戒,命梵二難雖時而開之,然上根者重法輕生,故護而不犯。


又,酒肉五辛雖佛制所禁食,然若患病,則開許之。如《四分律》卷四十二等,開許病比丘啖諸種肉,飲諸種汁漿。《十誦律》卷二十六、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十二、《毗尼母經》卷三等,開許食離見、聞、疑三淨肉。《五事報應經》亦聽許病比丘於伽藍外之居士家中食五辛。


此外,《瑜伽師地論》卷四十一謂,安住淨戒律儀之菩薩,若見貪財之賊欲殺害眾生,害諸大德、聲聞、獨覺、菩薩,造無間業,不忍見此惡賊死後受大苦,遂以憐憫之心斷賊之命,以免其造無間業。由是因緣,於性戒無所違犯,且多生功德.


那麼,「持」指的是保持戒律,有止持、作持二種。保持五戒乃至具足戒等止惡之戒法,及防止身口意之惡業,稱為止持,具諸惡莫作之義。保持安居期間說戒、懺悔等作善之戒法,而促使三業精進者,稱為作持,具眾善奉行之義。


「犯」即侵犯戒律,有作犯、止犯二種。妄動三業而觸犯止持之法者,稱為作犯。怠慢三業,不修作持之善業者,稱為止犯。
其實,佛陀制戒中的「開遮持犯」無非都是為了讓眾生諸惡莫作,眾善奉行,更利於修道。


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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